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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模板-凯源恒瑞北京监控安装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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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模板-凯源恒瑞北京监控安装工程公司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特点及分类

一、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17年9月,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水利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了【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准设备招标文件】其中,包含有合同条款即格式,本章以【合同法】【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准设备招标文件】为依据,介绍建设工程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并将该合同文本分别简称为九部委材料采购合同文本、九部委设备采购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特点。
  1. 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
  3.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有偿是指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4.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之间意识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特点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密切相关,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买受人即采购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依据合同的承包方式来确定。永久工程的大型设备一般情况下由发包人采购。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采购责任,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通常分为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负责采购即包工包料承包;大宗建筑材料由发包人采购供应,当地材料和数量较少的材料由承包商负责三类方式。
采购合同的出卖人即供货人,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从事物资流转业务的供应商。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差异较大。
3·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特点;合同涉及的条款繁简程度差异较大,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物资交货阶段,主要涉及交接程序、检验方式、质量要求和合同价款的支付等。大型设备的采购,除了交货阶段的工作外,往往还需包括设备生产制造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设备试运行阶段、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方面的条款约定。
4·材料设备供应的时间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与施工进度密切相关;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订购的货物。延误交货将导致施工的停工待料;不能使建设项目及时发挥效益。提前交货通常买受人也不同意接收,一方面货物将占用施工现场有限的场地影响施工,另一方面增加了买受人的仓储保管费;如出卖人提前将500T水泥提前发运到施工现场,而买受人仓库已满,只好露天存放;为了防潮则需要投入很多物资进行维护保管。

三、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标的不同的分类

按照标的不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以分为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采购的是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筑和土木工程领域的各种材料的总称,如:钢、木材、玻璃、水泥、涂料等,也包括用于建筑设备的材料;如:电线、水管等。设备采购合同采购的设备,即可能是安装于工程中的设备,如:安装在电力工程中的发动机、发动机等,也包括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如:塔式起重机等。
(二)按照履行时间的不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以分为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即时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成立的同时;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即移转了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价款的占有。即时买卖合同以外的合同就是非即时买卖合同;由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数量较大,一般都采用非即时买卖合同;非即时买卖合同;的表现有很多种,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比较常见的是货样买卖、试用买卖、分期交付买卖和分期付款买卖等。
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货样或样本所显示的质量进行交易。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物种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允许买受人试验其标的物、买受人认可后再支付价款的交易。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分期交付买卖。是指购买的标的物要分批交付,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较长,这种交付方式很常见。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分期支付价款。在建设过程中,这种付款方式也很常见。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三)按照合同订立方式不同的分类

按照合同订立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以分为竞争买卖合同和自由买卖合同,竞争买卖包括招标投标和拍卖。在建设工程领域,一般都是通过招标投标进行竞争,竞争买卖以外的交易则是自由买卖。

四、九部委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文本的构成

九部委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文本均由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格式构成,九部委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文本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负责抵触内容无效。九部委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协议书和履约保证金格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采购合同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

材料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一、合同价格与支付

(一)合同价格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未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中条款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低作进度款。

2·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天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质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三)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兑付履约保证金。

二、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一)包装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二)标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炸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三)运输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起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³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起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包括含有易燃易爆炸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四)交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天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天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三、检验和验收

(一)卖方的检验

合同材料交付前; 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二)买方的检验方式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2)由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的拥有质资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材料进行检验;(3)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的其他方式。

(三)检验日期与地点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的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四)检验合格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卖方迟延交货违约金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交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材料金额*0·08%*迟延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三)买方延迟付款违约金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迟延付款天数。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一、合同价格与支付

(一)合同价格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二)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证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的25%:

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证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的5%: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三)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二、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一)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 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证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制定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二)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对会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证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能按通知出席;不影响会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合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三、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一)包装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紧急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二)标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合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合保管的需要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炸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三)运输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按装、调试、考核合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³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材料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炸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四)交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负风险合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四、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一)开箱检验

合同设备交付后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何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经接受,但卖方却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的除外;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的包装破坏,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如果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第三方检验 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 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二)安装、调试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 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三)考核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四)验收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款另有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期限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五、技术服务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以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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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卖方迟延交付的违约金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8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是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相应顺延,

(三)买方迟延付款违约金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九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的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材料采购合同如何进行交货的检验?
2·材料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供货方提前交货应如何处理?
3·材料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4·设备采购合同的合同价款应当如何支付?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系列合同条件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S)的法文首字母的缩写;中文音译为‘菲迪克’作为全球性的咨询工程师国际组织,FIDIC以其出版的建设工程项目系列合同条件最具影响;并在国际上广泛使用。
目前得到广泛应用的FIDIC标准合同条件主要有: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适用于各类大型或较复杂的工程或房建项目,尤其适用于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模式;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由工程师监管施工并签证支付;
(2)【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EPC)/T urnkey Projects】又称’银皮书‘;适用于承包商以交钥匙方式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总承包,完成一个配备完善的业主只需’转动钥匙‘即可运行的工程项目,采用总价合同。(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又称’红皮书‘;适合于承包商按发包人设计进行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施工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可调整,由业主委派工程师管理合同。
(4)【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iant  and  design-build)】又称’新黄皮书;适用于‘设计--建造’模式,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设计、提供设备并施工安装的机械、电气、房建等工程的合同,采用总价合同,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由于工程师监管承包商设备的现场安装以及签证支付。
(5)【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又称‘绿皮书’;适用于投资金额相对较少、工期短或技术简单;或重复性的工程项目施工;既适用于业主设计,也适用于承包商设计。
(6)【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  Build  and Turnkey】又称‘橘皮书’适用于由承包商根据业主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工程项目和房建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7)【设计施工和营运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 ; Build and Oper-ate Projects  】又称'金皮书’适用于承包商不仅需要承担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工作;还要负责设施的长期运营,并在运营期到后期将设施移交给政府的项目。
(8)【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subcontract for work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uction】又称‘褐皮书’,适用于承包商与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商订立的施工合同。
(9)【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CIient/ Consultant Model Services A-greement) 】又称‘白皮书’,适用于业主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的前期投资研究、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合同管理和投产准备等咨询服务合同。
FIDIC合同条件不仅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也对我国编制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重要借鉴,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水利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广电总局九部委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际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等;均参考了FIDIC合同条件的管理模式、文本格式和条款内容,可以说是FIDIC合同体系在中国的改造和推广应用。

二、(施工合同条件)中各方责任和义务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是 FIDIC系列合同条件最具代表性的文本。
在(施工合同条件)模式下,项目主要参与方为业主(Employer)\承包商(Con-tractor)和工程师(Engineer)
其中,工程师受业主委托为业主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相当于国内的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属于业主方人员,应履行合同中赋予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的权利,但应保持公平fair的态度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工程师的人员包括具备资格的工程师及其他有能力履行职责的专业人员。
根据通用合同条件规定,各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概述如下:

(一)业主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委托任命工程师代表业主进行合同管理;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设计工作并及时向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给予承包商现场占有权;向承包商及时提供信息、指示、同意、批准及发出通知;避免可能干扰或阻碍工程进展的行为;提供业主方应提供的保障、物资、在必要时指定专业分包商和供应商;做好项目资金安排;在承包商完成相应工作时支付工程款;协助承包商申报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相关许可等。

(二)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应按照合同规定及工程师的指示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缺陷;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设备、文件、人员、物资和服务;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保护环境;提供工程执行和竣工所需的各类计划、实施情况、意见和通知;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办理工程保修;提供履约担保证书;履行承包商日常管理职能等;

(三)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执行业主委托的施工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境等目标监控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协调、联系、指示、批准和决定等;确定确认合同款支付、工程变更、试验、验收等专业事项;工程师还可以向助手指派任务和委托部分权利;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职责、义务或责任。

三、【施工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以下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通用合同条件中的典型条款进行梳理分析

(一)检验、试验、拒收和修补

1·检验

【施工合同条件】主张采取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重视从原料到生产、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验。条款规定:包括工程师在内的业主方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
(1)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获得自然材料的所有场所;
(2)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加工进度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向业主方人员提供一切机会配合检查,但此类活动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承包商的试验

对于除竣工试验的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的试验、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试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应提前至少72小时将其参加试验的意向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令;承包商可以自行进行试验;并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因遵守工程师的指令或因业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向其提出工期、费用和利润索赔。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向其提出工期、费用和利润索赔。
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正式的实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后,工程师应签署承包商的试验证书。如工程师未能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对试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因此,工程师应确保切实履行及时通知、指示并准时到场见证试验的职责。

3·拒收

如果根据检查、检验或试验,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并说明理由,·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若工程师要求对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试验,则试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试验致使业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索赔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这笔费用。

4·修补工作

尽管先前已经通过了试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1)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进行返工;
(3)实施任何因事故、不可预见事件等导致的为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
承包商:应立即或在指示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该指示;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该指示;则业主有权雇佣其他人来实施工作,并予以支付。除非承包商有权获得此类工作的付款,否则按照业主索赔的规定,应向业主支付因其未完成工作而导致的费用。如果是业主方原因等导致的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二)工程计量和估价

1·工程计量

【施工合同条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提前通知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派员及时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并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详细资料。如果承包商不同意工程量测量记录,应通知工程师并说明记录中不准确之处,工程师应予以确认或修改,如果承包商在被要求对测量记录进行审查后14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此类通知,则视为记录准确予以认可,如果承包商未能派人到场,则工程师的记录应视为准确并予以认可。

2·计量方法

无论当地有何惯例,在计量上:
(1)永久工程每项工程计量方法应按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方法,若无规定,则按符合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的明细表中规定;
(2)永久工程每项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净值计算,不考虑膨胀、收缩或浪费。

3、估价

工程应根据计量出的每项工作的工程量乘以相应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同时满足以下情形一中4个条件;或同时满足情形二中3个条件的,可以对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
(1)情形一;
1)此项工作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超过10%;
2)工程量的变动与费率的乘机超过了中标合同额的0·01%;
3)工程量的变动直接导致该项工作每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4)合同中没有规定此项工作为固定费率。
(2)情形二
1)根据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的工作
2)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由于该项工作的性质不同或实施条件不同,合同中未规定适合的费率或价格

(三)价值工程

为了鼓励承包商发挥经验,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合同规定,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的价值工程建议,即提出的建议有助于:加快竣工;降低业主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提高业主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业主带来其他利益等。通过采纳合理化建议给业主带来的净收益,业主应与承包商分享

(四)不可预见

1·不可预见定义

所谓不可预见,是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可预见的风险分配方式使承包商在投保时将风险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业主获得的应当是承包商未考虑不可预见风险的正常标价和施工方案。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果承包商遇到其认为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则承包商 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并说明其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原因;承包商 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物质条件下合适的措施,并应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承包商因此遭受了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但不包括利润】索赔。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并对该物质条件进行检验核实后;确实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影响程度如何;并处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五)工程照管责任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货物、承包商文件的工程照管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如果对某分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已经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
在照管责任按上述规定移交给业主后;承包商仍应对其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责任;直到扫尾工作完成;如合同发生终止;则从终止之日起;承包商不再承担工程照管责任。
如果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因合同规定的业主风险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予以修复;使其达到合同要求。

(六)工程的接收

1·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

承包商可在其认为工程即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工程分成若干个分项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分项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对工程或分项工程预期使用无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够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要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当工程达到下列5项条件,即认为业主接受了工程
(1)工程已按合同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2)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竣工记录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3)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操作与维护手册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4)承包商完成了合同要求的培训工作;
(5)根据本条款签发了接收证书或被视为签发了接收证书
如果承包商提交接收申请28天内,工程师仍未答复,则若工程达到了上述前四个条件;即视为工程已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的第14天竣工’;且被视为已颁发了接收证书。

2、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业主的自主决定下;工程师可为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除非且直至工程师已经颁发了该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业主不得使用该部分工程。但是,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业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则:
(1)该使用的部分应视为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已被业主接收
(2)承包商应从该开始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转由业主责任
(3)如果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如果因业主接收或使用该部分工程而使承包商招致了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提出费用及利润索赔。

(七)误期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中竣工时间的规定如期完工,根据业主索赔条款,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向业主支付逾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乘以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超过规定的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且计算的赔偿总额  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由业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支付赔偿费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八)索赔

1·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承包商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作出回应。

2·业主的索赔

业主也可以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业主应在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包括业主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或延长缺陷通知期的事实依据。由工程师确定业主通过索赔是否有权得到承包商的支付和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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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争端处理

1·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合同争端可按照规定,由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或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决)。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DAAB;DAAB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一人或三人组成。DAAB成员与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师没有利害关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联合任命;分摊酬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鼓励DAAB成员在日常非正式地参与处理合同双方潜在问题及分歧;及早化解争端

2··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双方发生争端,任何一方可将争端事项提交给DAAB;委托其做出决定; DAAB应在收到委托事项后84天内或在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有理由的决定。除非并直到该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后做出修改;该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对DAAB的决定不满;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双方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作为最终的双方有约束力的决定。
如果任何一方已按照上述规定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还应在着手仲裁前,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下一节介绍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主要推荐通用于国际招标项目,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特点,尤其是应用于国内招标项目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用户需要做些修改()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及各方责任和义务

FIDIC颁布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总承包模式;也称作交钥匙工程,该模式下业主只选定一个承包商,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向业主交付一个建成完好的工程设施并保证正常投入运营;尤其适用于提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或基础设施工程及BOT等类型项目。
业主选择(EPC)/交钥匙合同多有如下考虑:
期望工程总价固定、不超过投资限额,项目风险多部分由承包商承担;期望工期确定,使项目能在预定的时间投产运行;业主缺乏经验或人员有限;需要一揽子将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由其负责组织完成整个项目;业主 采用比较宽松的管理方式;按里程碑方式支付;严格竣工检验以保证工程完工的质量;使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在银皮书中;合同的当事方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分别任命业主代表及承包商代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需要注意的是;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不同;银皮书中;没有工程师这一角色;而是由业主方委托‘业主代表’代替业主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实现合同目标;承包商应接受业主或业主代表提出的指令;在工程款支付上,银皮书规定由业主根据承包商的报表直接支付;而没有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这个中间环节。

(一)业主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向承包商提供工程资料和数据;向承包商提供现场进入权和占用权;委派业主代表;做好项目资金安排;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向承包商发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发出变更通知;审核承包商文件;为承包商提供协助和配合;准备并负责业主设备;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二)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按照合同进行设计、设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缺陷;工程完工后应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要的人员、物资和服务;为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并保护环境、提供履约担保证书;负责核实和解释现场数据;遵守安全程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编制提交月进度报告;办理工程保险;负责承包商设备;负责现场保安;照管工程和货物;编制和提交竣工文件;对业主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培训等。

二、【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以下对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银皮书)通用合同条件中的典型条款进行梳理分析

(一)合同组成文件及业主要求

1·合同组成文件

(银皮书)合同条件中的组成及优先次序是: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件
(3)通用合同条件
(4)业主要求
(5)明细表
(6)投标书
(7)联合体保证【如投标人为联合体】
(8)其他组成合同的文件

2·业主要求

对于(EPC)合同;工作范围和功能要求是项目实施的重要基础;应将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各种功能要求在(EPC)合同中表述清楚;还应允许并要求投标人对所有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并做好任何必要的调查研究,以便承包商据此开展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文件;业主要求;包括合同中业主提出的工程目标、范围、设计和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其优先次序仅次于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
EPC承包商要充分理解业主提出的项目建设意图;依据业主对功能、设计准则的要求,以及业主提供的自行勘测考察现场情况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来完成设计任务。在得到业主批准后确定工程实施细节;进而编制施工计划并完成整个工程。

(二)业主代表

根据合同,业主应任命一名‘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业主方应将业主代表的姓名、地址、职责和权力通知给承包商。
业主代表应行驶业主方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完成受托的任务;除非业主方另行通知;业主代表应被认为具有业主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终止合同的权力除外)如果业主方希望替换已任命的业主代表;应在不少于14天前将替换人员的姓名、地址、职责、权力及任命日期通知给承包人,承包商有权对替换人选提出反对;但需要给出合理的理由。
业主或业主代表可随时向其助理人员指派和授予一定的任务和权力;这些助力人员可包括驻地工程师以及担任检验试验各种生产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
由业主代表及其助理人员根据授权作出的批准、证明、同意、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等;应如同业主采取的行动一样有效。承包商应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及助理人员根据授权向承包商发出的指令。

(三)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一名‘承包商代表’;并授予其代表承包商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力。如未在合同中事先指定承包商代表;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选及资料提交给业主,已征得同意;承包商代表应以现场为基地;专职管理项目实施工作;代表承包商受理业主发出的有关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的各项书面指示。
承包商代表还可以向任何胜任的人员授予权力和职责;该授权应在业主收到承包商代表签署的告知通知后方能生效。

(四)分包商

银皮书关于分包商的通用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及其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分包商有要求的;承包商才需在不少于28天前向业主通知以下事项:
(1)拟雇佣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3)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只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限制分包的部分;承包商才能分包
而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的材料供应商以及合同中已经指明的分包商无需经工程师同意;其他分包商则都要经过工程师的同意。比较而言;银皮书给予了承包商选择分包商的更大自主权。

(五)设计及数据风险

根据银皮书,业主应对‘业主要求’及业主提供信息的下列部分的正确性负责:(1)在合同中规定的由业主负责或不可改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的预期目标的说明
(3)工程竣工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业主不应对原包括在合同内的业主要求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疏漏负责。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上述业主应负责的部分外;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承包商应被视为在基准日期前已经仔细审查了业主要求。承包商从业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数据和资料;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对设计和实施工程所承担的责任。
因此,承包商在投标前要对业主要求、数据资料、现场情况等仔细论证,充分研究并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业主澄清问题或制定相应措施,避免因根据非业主责任的错误信息编制投标文件而对未来项目实施带来重大风险。
银皮书在放线条款中还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的任何差错。可见,承包商应特别注意对放线工作的有关数据进行效验核实;而不能太过依赖于业主提供的此类数据的正确性;给自己造成潜在风险。

(六)不可预见的困难

银皮书在(不可预见的困难)的条款中规定:
(1)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3)合同价格对任何不可预见的困难或费用不应考虑给予调整
(4)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不同于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时;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本条款的规定基本上排除了承包商以外界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的为理由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的机会;因而承包商要清醒认识所承担的不可预见的困难;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七)进度计划于进度报告

1·进度计划

银皮书规定;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相符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除非业主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21天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进行工作;业主人员有权依照该进度计划安排其活动。

2·进度报告

承包商应编制并向业主提交月进度报告;第一次报告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每份报告应包括
(1)设计、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投产准备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
(2)关于每一项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检验、试验、发货和运抵现场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3)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
如果在任何时候实际工程进度对于在竣工时间内完工过于迟缓、实际进度落后于现行进度计划、承包商有义务向业主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及为在竣工时间内完工建议采取的赶工方案;

3·承包商工期索赔

根据银皮书,承包商有权力提出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索赔的情形只有下列3种:
(1)根据合同变更的规定调整竣工时间
(2)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顺延
(3)由业主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的延误或阻碍
比较而言;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还有: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可预见的人员或货物的短缺。在银皮书中,这两种情形的后果均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的风险明显加大。

(八)支付

对工程的其中付款,银皮书规定,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末(如每月的月末)按业主要求的格式向业主提交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业主应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承包商发出关于报表中业主不同意支付的任何项目的通知;并附详细说明;对符合合同要求的应付款项,则不应扣发,业主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支付每期报表的应付款额。
业主在收到经双方商定的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证明后42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最终款额。
需要注意的是;银皮书还规定;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价格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九)运维培训

作为交钥匙工程;为了帮助业主顺利实现项目运行;承包商要按业主要求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对业主人员进行操作与维护培训;如果合同规定在工程接受前需要进行培训;则在该培训结束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还应向业主提供临时的操作与维护手册;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业主方运行、维护、拆卸、组装、调试及修理设备的需要;在业主收到最终正式的操作与维护手册前;
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设计阶段在EPC项目中的位置与角色 :.设计在EPC项目中的核心地位 EPC三个字母分别代表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设计排在第一位,不仅是时间顺序,更是逻辑顺序——设计决定买什么(采购)、怎么建(施工)。
在EPC总承包项目中,设计是整个项目的“龙头”。设计图纸决定了买什么设备、用什么材料、怎么施工、最终装置长什么样。可以说,设计决定了项目80%以上的成本,却只占总投资的5%~15%。这种“小投入、大影响”的特点,说明设计阶段的管理质量对项目成败有着决定性影响。 然而,很多新人对设计阶段的管理缺乏系统认知。他们可能知道“设计就是画图”,但不知道围绕“画图”这件事,还有一套庞大的管理体系在运转: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评审、设计统一规定、设计方案三级评审、设计请购与技术评标、设计变更管理、设计文件校审、设计分包管理……这些工作碮保了“画出来的图”是正确的、安全的、经济的、可施工的。
· 业主:设计往往是满足功能需求的“图纸输出”,是项目启动的“前置条件”,很少将其视为贯穿全过程的成本与价值管控工具。
· 总包单位:设计常被看作一个需要“管理”的分包方,甚至只是一个配合施工的“画图部门”,其战略价值被严重低估。
· 施工单位:多数情况下认为设计是“麻烦制造者”——图纸问题多、变更频繁,影响了施工进度;而设计优化带来的效益,又很难传导到施工端。
· 设计单位:传统上注重技术合规与方案美观,在多方操控下成为“提线木偶”,叠加极致压缩的工期,满足合规和功能已是极限,难以兼顾采购周期、施工便利性、成本优化。
· 政府与审计单位:更多关注合规性、图纸与现场一致性、变更程序的合法性,而非设计对项目整体效益的贡献。
EPC的根基是“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固然,业内常说“20%的设计决定了项目80%的造价”,设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设计从来不是孤立工作的,它需要采购、施工、业主、政府等各方信息的实时反馈,需要总包方提供畅通的协调通道和决策机制。没有这个通道,设计再优秀也只是空中楼阁。 因此,补齐设计短板,绝不是简单成立设计院或设计中心,其本质在于提升总包管理能力。只有总包方具备了真正的统筹协调能力——能够整合业主需求、采购资源、施工条件、政府合规等多维信息,并快速传递给设计团队——设计才能“有的放矢”地顺利工作,其价值才能最大化。
一是顶层设计:明确总包方对设计的管理不是“管束”,而是“赋能”。总包方要建立跨部门、跨阶段的协同工作机制,例如:在设计阶段就引入采购和施工人员的评审,让设计方案兼顾设备长周期订货和现场可建造性;同时,赋予设计团队在技术方案选择上的话语权,避免施工方随意更改设计。 二是考核激励机制:如果考核逻辑不变,设计人员仍只对图纸负责,“两张皮”的怪圈将永远走不出去。必须建立以项目整体利润或价值贡献为核心的激励体系,绑定设计、采购、施工各方利益。例如,将设计优化节省的成本,按比例奖励给设计团队,而因设计原因造成的窝工、返工,也相应追责,以此推动设计主动“算账”、主动协同。现实中,企业常割裂地谈“设计创效”“采购创效”“施工创效”,这如同争论汽车方向盘与轮胎谁更重要,毫无意义。项目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局部优化若脱离整体都可能适得其反。因此,最好的激励就是按项目最终利润分配收益。然而,当前多数总包单位能带上设计方“分一杯羹”已属“恩惠”,设计方还要感恩戴德,这种关系下设计不可能真心融入。“两张皮”的缝合,必须从整体项目的考核入手,至少在企业考核体系中大幅增加“跨阶段协同”的指标权重,让设计人员像关心自己的图纸一样关心项目的成本、进度与质量。EPC中的“E”远非传统意义上的“设计”(Design)。传统设计侧重于技术图纸和规格说明,而EPC中的Engineering包含了策划、计划、组织、协调、设计、技术管理、价值工程等一系列统筹谋划的内容。简单说,“E”是项目从概念到可实施蓝图的全过程智力活动,它既是技术的载体,更是管理的灵魂。 具体而言,理解和把握“E”的作用与实施,应紧扣四个维度: 第一,E是项目价值的“总开关”,而非图纸的“生产车间”。 在项目前期策划阶段,E就要介入:协助业主明确需求边界、比选技术路线、估算投资与运营成本、识别重大风险。这个阶段的工作虽然不产出大量图纸,却决定了项目80%以上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因此,总包方应将E视为价值创造的起点。 第二,E的实施需要“前伸后延”的全过程穿透。“前伸”,是指设计人员要参与采购选型、供应商技术评审——例如,确认设备参数是否匹配、长周期设备能否提前订货。“后延”,是指设计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解决图纸与现场的实际冲突,并根据施工反馈动态优化设计。只有这种双向穿透,设计才不会变成“空中楼阁”。对此,总包方要建立制度保障:如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现场服务时长,给予一定的服务费用,同时在考核中计入施工配合满意度。 第三,E的落地依赖“集成化的工作平台”,而非“接力棒式”的传递。传统模式下,信息在设计出图→采购招标→施工安装间接力传递,衰减严重。EPC要求建立一个集成平台(如BIM协同系统或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让设计、采购、施工三方实时共享数据。例如,设计修改一处管线,系统自动提示管材采购是否受影响,同时施工方立刻看到现场预留洞口的变更。这种实时协同,才让E的统筹功能真正发挥。总包方需要投资建设这样的平台,并强制各方使用。 第四,E的效能释放,需要配套“项目级利润中心”的激励机制。如前所述,要让设计人员像关心自己的图纸一样关心成本、进度、质量,就必须把项目整体利润的一部分作为浮动奖金分配给设计团队。具体做法可以是:在项目启动时,基于常规方案设定一个“基准利润”;项目结束后,实际利润超出基准的部分,按约定比例(如10%-20%)奖励给设计-采购-施工联合团队,其中设计团队根据贡献度分得相应份额。同时,因设计失误导致的损失也要按比例扣减。这种机制倒逼设计人员主动优化,主动协同。 EPC中的“E”不是传统设计的简单升级,而是一场从“技术岗”到“经营岗”的角色转变。它要求设计人员具备成本意识、采购常识、施工知识,更要求总包方建立与之匹配的管理体系。只有把E真正理解为“贯穿全过程的统筹谋划能力”,并辅以集成化平台和项目级考核激励,才能跳出“E+P+C”的机械叠加,走向真正的工程总承包。而这一切的根基,就是总包管理能力。没有这个根基,任何对E的补强都是无本之木;有了这个根基,E才能成为撬动项目成功的支点。EPC本质上是一种集成交付模式。要真正发挥“E”的最大价值,必须从总承包管理的全局高度重新审视设计的定位与作用。公司级“定规矩”、部门级“把技术关”、项目级“抽具体”。理解这个三级体系,是理解设计阶段管理的第一步。
. 设计阶段的主要管理工作 以下是设计管理的十项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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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工程施工合同及合作伙伴管理

NEC系列合同条件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颁布,具有选项多样、使用灵活、条款用词简洁、操作性强等特点。ECC合同的核心条款包括以下9条:
1、总则、
2、承包商的主要责任、
3、工期、
4、测试和缺陷、
5、付款、
6、补偿事件、
7、所有权、
8、风险和保险、
9、争端和合同终止。
NEC合同系列的类型 NEC合同由于其灵活性、高效管理和语言精简的特点,被广泛运用于机场、水务、环保、公路、铁路、电力等领域的土木工程以及医院、学校和居住保障等公共建设项目。
NEC系列合同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专业服务合同、供应合同、争议解决服务合同、设计建造运营合同、框架合同、定期服务合同以及联盟合同等九种范本。
ECC合同的主要内容 ECC工程施工合同(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是NEC系列合同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此系列合同应用最广泛的合同范本,它主要包含6种主要选项条款、争议解决与避免程序、9条核心条款、15项次要条款、成本组成表及合同文件,发包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从而进行条款的自由组合,灵活性非常强。
(1)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设计深度、工期要求、施工难度、业主风险等不同情况,特制定了6种不同选项的发包模式。6种选项模式分别为:1)选项A为带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特点为总承包商承担价格和数量风险。
2)选项B为带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特点为总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业主承担数量风险。
3)选项C为带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特点为价格风险和数量风险由业主、总承包商在一定范围内共同分担。
4)选项D为带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特点为数量风险由业主承担、价格风险在一定范围内分担。
5)选项E为成本补偿合同,特点为总承包商风险根据实际成本收取相对应的管理费。
6)选项F为管理合同,特点为总承包商不必亲自施工,仅收取固定金额的管理费。从选项A~F,发包人的风险是由小到大,从无任何风险依次递增直至承担所有风险,而总承包商的风险则反之。由此可以看出,NEC合同具有风险大小清晰、风险种类多样的特点。
(2)NEC合同共有3种争议解决模式,合同双方必须选择其中一种来组成完整的合同,3种解决方式的适用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详细规定如:
1)使用裁决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英国《住房补贴、建造和改建法案1996》不适用。
2)使用裁决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英国《住房补贴、建造和改建法案1996》适用。
3)采用争议避免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英国《住房补贴、建造和改建法案1996》不适用。 NEC合同更加强调争议的“避免”。前两种解决方式为裁决人制度,第三种方式为争议避免委员会制度。前两种解决方式中,合同双方应联合任命一名裁决人,并且新引入了高级代表的角色。合同双方可以委任多名己方高级代表,高级代表可以采用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方式,如协商、调解,在较短的时限内高效解决争议,并在期末提供一份列明解决与未解决问题的清单,高级代表未解决的问题将提交裁决。裁决是一种非司法的争议解决程序,通过仲裁或双方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避免委员会仅用于第三种方式,由1或3名成员组成,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协助规避/解决工程中的潜在争议,适用于大型工程项目。争议避免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指定,若成员为3名,第三人由双方联合选定如果任何一方通过上述方式对处理结果不满意,都可以通过法庭诉讼解决问题,最终选用的法庭由业主规定。
(3)合同主要内容的核心条款共9条,详情所述:
1)总则:明确要相互信任和合作,主要包括对合同中名词的定义,通讯约定、预警机制、施工受阻后的应对方法等内容。
2)总承包商主要职责:主要包括按合同内容施工、深化设计、特殊岗位人员要求、分包程序要求、职业健康和安全要求等。
3)工期:主要包括开竣工节点时间、工期安排和修改程序等内容。
4)测试与缺陷: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检测要求、对工程缺陷的处理方式等。
5)付款:对付款流程及金额的约定。
6)补偿事件:对补偿事件的认定及流程、费用申报及审批流程等。
7)所有权:完工后对项目所有权的明确。
8)风险与保险:对总承包商风险及发包方风险的定义及后期赔偿,对保险的内容、期限及费用承担问题等。
9)终止:合同终止的理由,程序及终止后结算问题等。
(4)15项次要条款,主要内容如:完工保证、总公司担保、工程预付款、结算币种、部分完工、设计责任、价格波动、保留金、提前完工奖励、工期延误赔偿、工程质量、法律变更、特殊条件、责任赔偿、附加条款等15项次要条款为通用条款。
(5)成本组成表包括成本组成表和成本组成简表,明确了投标报价中费用的组成明细,包含了劳务成本、材料成本、设备成本以及间接费明细。成本组成简表适用于选项A、B项目补偿事件的计算,成本组成表适用于选项C、D及E的项目补偿事件的计算,成本组成表和成本组成简表不适用于选项F。
(6)合同资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业主提供的资料,包括合同选项类型、争端解决选项、核心条款内容、主要选项条款及项目概况等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承包商提供的资料,根据所采用的合同选项完整地填写对应的资料。
ECC合同的主要特点 通过与FIDIC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比,ECC合同主要有以下特点[1-2]:
1 、更加信任的合作关系 NEC合同第一条总则即“雇主、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应本着相互信任和合作的精神,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事”,它则更加强调发包人、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各方之间是在相互信任和彼此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参与执行合同。ECC合同将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相分离,将工程合同中常见的工程师定义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2个角色,赋予他们相互独立的管理权与监督权。项目经理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工程质量控制。
2 、新增预警机制 ECC合同中最明显的改变就是增加了早期预警机制,早期预警机制要求双方积极合作。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合同任何一方发现了任何可能增加成本、延长工期或降低使用性能的潜在风险时就触发预警机制,双方均可召开会议并要求另一方参加,讨论采取相应的措施去避免此事件发生,一旦确定无法避免则立即拿出解决方案并实施。国内的变更索赔从立项到最终批复存在着漫长的拉锯战,特别是金额比较大的变更更是在完工后才能批复,给施工单位的资金造成非常大的压力,不利于项目的正常运行。ECC补偿事件的特点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时间和费用的补偿一并结算,在短时间内完成补偿事件的批复、计价即拨款,大大减轻了总承包商的资金压力。ECC合同预警机制及补偿事件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早期预警机制及补偿事件流程
3、 新增亏损盈利共享模式 ECC合同可以采用6个主要选项与15条次要条款的自由组合模式,组合方式可以根据每个工程项目的情况量身定制,并且新增了利润与风险共担模式的选项C和D。在选项C、D中约定,在合同额以内扣除实际成本和投标约定费率的管理费后的所有收益由发包人和总承包商平分。合同额与实际计价暂列金额之和10%以内(含)的亏损由发包人和总承包商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超出10%的亏损部分则由总承包商全部承担。新增的选项C、D既保证了总承包商的合理利润,又提高了总承包商的抗风险能力,保证了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4 、新增合同上限 对于国内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来说,总承包商的竣工结算金额是不规定上限的,竣工结算金额为原合同额与变更索赔额(含材料调差)之和。而ECC合同中,竣工结算金额由合同金额和暂列金额组成(暂列金额包含变更索赔金额、通货膨胀材料调差、安全绩效、项目经理基金,由业主招标时确定),不同选项的合同模式最终结算限额有不同的约定,具体约定如下: 选项A:结算金额为合同金额+实际发生暂列金额,(合同金额+暂列金额)即竣工结算限额。选项B:结算金额为实际完成合同清单+实际发生暂列金额,(合同金额+暂列金额)即竣工结算限额。选项C、D:结算金额分2种情况:当结算金额<合同金额时,结算金额为实际发生成本×(1+管理费费率)+50%合同内利润;当合同金额<结算金额<(合同金额+实际发生暂列金额)时,结算金额为实际发生成本×(1+管理费费率),竣工结算限额为(合同金额+暂列金额)×(1+5%)。选项E:计价金额为实际发生成本×(1+管理费费率),无限额约定。选项F:管理费包干费用限额约定。其中:选项A、C的补偿事件=合同外项目实际成本×(1+管理费费率)。选项B、D的补偿事件=合同外清单内工程量清单总价+合同外清单外项目实际成本×(1+管理费费率)。
5 、分包方式不同 国内工程大部分采用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才可分包,或者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主体结构则禁止分包。ECC合同全部采用专业分包,但是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供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材料价格,材料价款在计价中扣除,既减少了总承包商的管理工作量,又保证了工程质量,也减轻了分包单位的资金压力,保证了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国办厅2017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
6、 预付款 国内项目约定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10%,不高于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中国香港政府发包的项目几乎都没有预付款,而中国香港政府规定不允许拖欠员工工资,当月工资必须在下月7日之前发放,否则会受到劳工处的处罚,一旦工资拖欠超过35万元则直接拘留雇主。劳务、材料、设备工程款按市场惯例是一个月内付款,而业主拨款一般是下月拨付上月工程款,因此总承包商前期需要考虑适当的进场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
NEC系列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采用更加简洁的语言、更加通俗易懂的表达、更加灵活的合同条款组合鼓励发包人、监理咨询单位、总承包商、分包商等所有参与方,通过更加顺畅的沟通、互相的信任和合作以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从而实现共赢。
传统合同变更流程: 提变更 → 审批 → 重新报价 → 再审批 → 再扯皮...(一个月过去了)
NEC变更流程: 发生补偿事件 → 8周内通知 → PM评估 → 纳入合同总价 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允许无限拖延!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的结构分析

一 、合同文本结构的基本概念 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合同条件)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工程施工中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它是合同管理的核心文件。在现代工程项目中,合同文本十分复杂,不同合同文本的形式、表达方式会有很大的差异,这都给合同管理者阅读、理解和分析带来很多挑战。 但是,每个种类的工程合同文本都有其特定的结构形式,有一些必须包括的内容(包括 合同条款、合同文件),应该说明的合同问题,合同条款之间会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工程合同文本的结构分析是将合同的条款按照内容、性质和说明的对象进行分解、归纳整理,找出它们内在联系。这样可以对合同文本的组成和各个详细的条款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按照工程合同的类型、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合同关系复杂程度的不同,工程承包合同 文本的内容和结构、合同条款的繁简程度会有很大的差异,语言表达的形式也是各有差异的。但是,它们都有较为统一的结构形式。下面分析常见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结构。

1. 合同前言

对合同双方及工程项目进行简要的介绍,说明该合同将要达到的目的。包括:
(1)当事人双方的介绍,例如名称、地址、通讯处、法人代表等。
(2)工程项目的介绍和合同要达到的目的,当事人的意图等。
(3)合同语言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文件的范围、履行的优先次序,以及工程文件的提供、照管和权属等。

2. 定义

主要对合同文本中用到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以达到双方理解的一致。

3. 合同参与方

(1)承包商的责任 1)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和责任: ①承包商一般义务,即在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施工、验收、运行和保修中的责任。 ②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即对合同标的的描述,主要包括工程种类、工程范围的总体定 义、数量、质量要求。这些具体内容主要由规程、图纸、工程量清单进行定义。 2)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业主和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履行他们的指 令等。 3)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资料承担理解的责任,并根据需要进行环境调查,编制实施方 案、提供报价,并对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及供应商安装的设备承担责任。 4)承包商负责编制质量保证体系并负责实施,对健康、安全和环境(HSE)   承担责任,提 供现场保安、维护设施等。 5)合同对承包商代表(或项目经理)的要求,其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内容。 6)工程分包。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责任,以及业主“指定的分包商” 的定义,承包商反对指定分包商的相关规定,对指定分包商付款的相关规定等。 7)员工。包括承包商员工的雇用、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法、工作时间、为员工提供设施等。 8)合作责任。例如,为工程师和业主的其他工作人员提供现场食宿和工作条件等。 9)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责任和承包商的风险等。 10)履约担保的提供责任,程序和退还等。 11)现场出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和化石、文物等的处理。 12)其他。例如,工程放线、现场数据、进场通路、道路通行权和设施、避免干扰、货物运 输、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2)业主 1)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设计资料和设计图纸。 2)及时提供施工条件,例如,现场进人权、水电、道路、办理各种许可、执照或批准。 3)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的电、水和燃气,以及业主提供的设备,以及免费供应 的材料。 4)及时支付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或资金安排证明。 5)业主的风险责任,后果的处理。 6)对业主的人员、其他承包商、供应商所负的其他责任。 7)关于业主索赔的规定。
(3)工程师或业主代表 1)工程师的工作职责。 ①委托工程师代表或工程师助理承担相关工作。 ②负责各个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之间的协调,划分责任界面。 ③解释工程合同。 ④指令撤换承包商的项目经理,以及不合格人员。 ⑤及时批准由承包商设计的图纸,及时发布指令,作出同意、批准,答复承包商的请示 和报告等,并公正行事。 ⑥进行工程变更,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审核工程款等。 ⑦关于工程师的指示和口头指令的规定。 2)工程师权力的限制和工程师的替换等。

4. 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1)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 (2)关于材料、设备、工艺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3)采购、运输、供应和使用的要求、条件,以及双方的责任。 (4)业主和工程师的检查和认可权的定义或限定, 合同未规定的检验和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处理等。
(5)验收。包括各种验收方法、双方责任,以及验收程序等,例如: 1)各种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 2)隐蔽工程的验收,已完成工程的验收。 3)单项工程的验收。 4)全部工程的竣工试验责任、程序,以及未通过竣工试验的处理。
(6)业主的接受。包括工程的接收程序,对竣工试验的要求,现场清理要求。
(7)工程的维修期责任和出现问题的处理,例如,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修补缺陷 的费用,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未能修补缺陷的处理,承包商调查缺陷的责任等。
(8)签发履约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5. 工期和进度管理

(1)总工期,竣工时间,工程总的实施顺序和进度安排。 (2)开工,开工保证条件和开工的准备期。 (3)详细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批准和实施。 (4)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报告。 (5)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的后果,暂停施工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超过规定期限的暂停施工和复工等。 (6)进度延误的处理。 (7)工期延误的索赔。

6. 合同价格和付款

(1)合同所采用的计价方式,例如固定总价、单价、成本加酬金或其他方式。 (2)合同总价,或分项价格。 (3)合同计价所采用的货币,外汇比例和关于兑换率的规定。 (4)合同价格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以及没有包括的工程内容。 1)双方应缴纳的各种税收,例如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 2)免税的特别说明。 3)施工设备进出口税,以及其限制的说明。 4)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等。 5)暂定金额的规定。 (5)支付条件和支付程序。 1)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条件,支付日期,预付款的扣还。 2)工程量的计量程序,计量方法,期中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3)保留金的数额,保留金的扣减方式,退还条件和程序。 4)竣工结算和最终结算程序、方法和条件等。 (6)变更和调整。 1)变更范围的定义,变更权,价值工程,变更程序,变更的计价方法和支付,计日工作。 2)通货膨胀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例如工资基数的提高、物价上涨、生活费用指数的 变 化 。 3)汇率变化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4)政府政策、法规(例如税收政策、福利政策、关税政策)的变化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7. 法律方面的规定

(1)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即合同法律基础的定义。 (2)双方遵守法律的要求,以及共同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合同有效的其他条件,例如政府的批准要求和合同的公证要求。 (4)保密事项及责任。 (5)工程和权益转让的限制。 (6)涉及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等的规定。 (7)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8)双方互相保障和合同责任限度的规定。 (9)对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法律规定。例如: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政治 活动,不得携带武器,不得走私等。 (10)合同违约责任、奖励和合同的解除。 1)承包商工期延误的责任、误期损害赔偿费和工期提前的奖励条款。 2)承包商严重违约的处理,以及业主终止的权利和处理。 3)业主违约。业主不支付工程款,业主严重违约行为的责任和处理。 4) 不可抗力因素的定义,处理程序和方法。 5)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及其索赔问题。

8. 关于保险的规定

通常包括险种(例如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保险,材料和设备险等),保险责任 人,保险批准程序,保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处理规定。
9. 关于索赔程序和争议的解决程序和解决方法等 由此可见,按照一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的条款可以分为很多大类,每一类又可分为很多 项,每一项又可分为很多子项,最终可以得到多级的树形结构图(图2-6)。合同文本条款的树形结构 合同文本结构的分析可以是多角度的。 FIDIC 合同、NEC 合同都有独特的结构形式, 合同总体分析也是基于一个角度对合同结构进行梳理。
         二、工程合同结构分析的作用
合同结构分析是对抽象的合同内容进行具体化的梳理过程。经过合同结构分析,合同文本的内容变得更加完整、清晰,并能够建立其内在联系的完整框架。在工程项目管理中, 合同结构分析主要有以下作用:
1. 对同类合同(例如,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结构分析,可以识别它们的共性。 一般而言, 同类合同有相对固定的内容,有一些必需的条款。经过结构分析,可以确定某一类合同的结  构形式,以分析必要的条款,能够据此研究合同内容的完备性。这样便于合同文本的起草和审查,避免必要条款的遗漏问题。 通常标准的合同文本是经过很多专家研究和共同努力后拟定的,并经过很多年的使用、 修改、完善。它的内容齐全,它的结构形式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可以将标准合同文本作为该类合同结构分析的参考和依据。
2. 可以作为承包商进行合同审查和合同分析的工具。对于承包商而言,通过将被审查的合同文本与标准合同文本的结构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该合同文本的条款是否齐全,合同内容是否完整。以此更进一步对各合同条款进行风险分析,作为制定合同谈判策略的依据。
3. 通过合同结构分析,合同管理者能够建立一个完整的、清晰的合同内容和结构图,这 样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出现的风险、合同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等,建立更加全面的了解。据此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管理者更加有的放矢,也能够便于进行合同监督、合同跟踪和变更管理。
4. 便于合同管理经验的积累,以及合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程项目实施结束之后, 可以针对合同结构中的每一个项目、子项,分析它们的表达形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相应的解决方法和解决结果。这样可以研究各合同条款的利弊得失。这些经验可作为 以后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索赔(反索赔)的依据和借鉴。
5. 从研究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合同文本的对比分析。不同的合同文本(例如FIDIC  合同、我国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ICE 合同、ECC 合同)在文本形式和表达方式上有很多差 别,但是,它们的结构还是有很多相同或类似的地方。通过对不同合同文本的比较分析,能够加深对工程合同的理解,提升合同管理的水平。

CM模式与IPD模式

风险型CM模式:
· CM承包商在工程设计阶段就应介入,为设计者提供建议 · 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 · 提出保证工程最大费用(GMP)的限定,当工程实际总费用超过GMP时,超过部分由CM承包商承担
IPD模式(集成项目交付模式):
· 将人力资源、工程系统、业务架构和实践经验集成为一个过程的项目交付模式 · 参与各方共同签署一份合同,形成多方合同型IPD模式 · 参与各方共同商定项目目标实现的报酬金额,共享分配收益。
多方合同主体: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供应商、分包商。
四个附件:通用条款、项目法律描述、业主标准、目标标准修正案。

索赔与争端处理

在索赔方面,参与各方应放弃任何对其他参与方的索赔(故意违约等情形除外)。
在争端处理方面,该模式下任何一方提出的争议应提交到由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等参与方的高层代表和项目中立人所组成的争议处理委员会协商解决,项目中立人由参与各方共同指定。
(1)设计优化权在谁手里?
(2) 采购选择权在谁手里?
(3) 进度自主权在谁手里?
(4) 结算定价权在谁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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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是落到实实在在的行动里,知行合一;是跳出对立视角。不再执着于谁对谁错,学会放下执念、放下偏见,跳出自我的固有认知。位置不同,感受各异;角度不同,想法不一。多数关系都伤于固执自我立场,而成于换位体谅。换位思考的最高境界:是审视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用具体行动去处理问题,去体谅、去成全他人。懂得体谅,就多一份包容;理解难处,就多一分退让。
换位:一种是情绪不对等。你总是照顾他的感受,他从不考虑你的难处。你怕他难堪,他不怕你为难。
一种是成本不对等。你付出的是真时间、真资源、真信用,他回你的只是几句好听话。
一种是责任不对等。事情成了,他说自己厉害;事情不成,他说你没帮到位。 人生低谷时不抱怨,顺遂时不得意,无论是什么样的处境,如果你只是心无挂碍地努力生活,与生活的起起落落握手言和,就会把所有的经历变作成长的课程,不断增加生命的厚度。 当你感到不顺的时候,不如扔掉执念扔掉纠结,重新将自己整理。
“百善孝为先”,“孝”的根基,正是父母无条件的付出与期盼。小时候,父母盼你长大;长大后,盼你安稳;无论你混得好与坏,他们永远是你最坚实的后盾。唯有父母,盼你变好,只是因为你是他们的孩子。做人最该懂的,就是珍惜这份独一无二的真心,莫等子欲养而亲不待,莫把父母的付出当作理所当然。
人性深处的攀比与博弈 :亲戚之间,看似亲近,实则藏着微妙的攀比心——你过得普通,他们或许会同情;你过得太好,他们反而会心生嫉妒,怕你拉开差距,怕自己被比下去;同事之间,看似和睦,实则是利益共同体下的竞争关系,你的优秀,可能会衬托出他们的平庸,你的顺遂,可能会阻碍他们的发展,难免有人暗中盼你失意。 “君子之交淡若水,小人之交甘若醴”,亲戚与同事,是我们不得不接触的人,却未必是真心待我们的人。看清这份微妙的关系:对亲戚,保持分寸,不炫耀、不攀比,亲而有间;对同事,坚守底线,不设防、不害人,和而不同。不必强求所有人真心待你,更不必因为他人的嫉妒或恶意,否定自己的努力,做好自己,便是最好的回应。人情冷暖,世态炎凉,读懂了,便不会再为不值得的人内耗,不会再为虚伪的关系烦恼。
莫言曾说过一段戳透人心的话:世间所有关系里,唯有父母,对你的好毫无私心,盼你平安、盼你顺遂、盼你过得比他们好,这份期盼,纯粹又坚定,无关利益,无关攀比。珍惜父母的真心,看淡亲戚的攀比,警惕他人的虚伪,做好自己,守好底线,不慌不忙、不卑不亢,便是人生最好的状态。
人的一生就像波峰与波谷,波强的时候,就出现了波峰,波弱的时候,就出现了波谷。 所以当你在低谷的时候,千万不要放弃,撑住了,挺住了,顺应人性的光明面,守良知,创造价值,相信总有一天光明会到来。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事物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就必然有所变化,变化则能通达,能通达则能恒久。 于不通处求通,越战越勇,愈挫愈奋,在险难的情况下化险为夷,人生才能丰富而辉煌。 当你感到焦虑孤单,被排挤被孤立,有负债被欺负,甚至走到谷底,这时候你要记住一个道理,叫否极泰来,撑住了,顶住了,你就开始转运了。
机会只会流向能精准洞察需求、认知与需求彼此成就,人生的进阶,本质上就是人生认知与需求的同步升级,认知不断升华,只有高效解决问题、诚信交付价值的人。长期坚持有信用,信用才会变成你的名片,你想要做的事才可以让别人相信,受到别人的支持。信用,是一个人的第二性命。
查理·芒格讲过,得到你想要的东西,可靠的办法是让自己配得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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